兩宋時期,司法官在處理民事糾紛時,雖然分辨是非曲直,卻不輕判輸贏或論罪。為避免今后再生詞訟,多采取折中的辦法,以財產(chǎn)懲罰和補償代替刑罰,做到情與法的內(nèi)在統(tǒng)一與和諧。這類做法( )
【考點】宋元至明清時期的法律與教化.
【答案】B
【解答】
【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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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24/4/24 9:3:46組卷:14引用:7難度: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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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明律例》,一部禮經(jīng)。禮法立教,出禮人刑。人知守禮,自不非為。非為不作,刑法何拘?”這表明《大明律例》的治國理念是( ?。?/h2>
發(fā)布:2024/10/22 3:0:1組卷:2引用:2難度:0.6 -
2.如表:清代司法制度的運作程序,據(jù)表可知,清代( ?。?br />
層級 案件種類 死刑案 流刑案及涉及殺人的徒刑案 徙刑案 笞杖刑案 (1)州、縣 偵察 偵察 偵察 審判 (2)府 轉(zhuǎn)報上級機關(guān) 轉(zhuǎn)報上級機關(guān) 轉(zhuǎn)報上級機關(guān) 匯集上報 (3)按察使司 審判 審判 審判 最高上訴機關(guān) (4)總督或巡撫 批示 批示 批示 (5)刑部 復審 最終判決 匯集上報 (6)三法司 最終判決 (7)皇帝 批示 發(fā)布:2024/10/19 9:0:1組卷:4引用:5難度: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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